中国第一个安全员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拘:警钟须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犯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立即,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立案,有的已经被宣判。
安课网鹰眼看安全长时间观察和认真梳理了一下案例,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小老板无证经营销售汽油柴油(此类案例最为常见,只要发现,非常容易打击)
第二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或小老板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如油墨等,并有重大现实危险
第三类:企业拒不执行监察指令
上述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小老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危险作业罪与安全员绝缘?不!
近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其中一例涉及安全员。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存在违法行为:
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
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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