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新华区
政府官网发布
一则行政处罚文书,沧州市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配电室一
配电箱未张贴
“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识
,被新华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冀沧新)
应急案
【2022】D0001号文书显示,沧州市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
类似案例:
2021年8月27日,深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二楼一处
电箱未在
明显部位张贴"当心触电
”
安全警示标志,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已立案;
2021年9月2日,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楼车间一处
配电盒
未在
明显位置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已立案。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其他违法案例:
近日,深圳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配电房有三处电压
380伏以上
配电箱未张贴
安全警示标志
、杂物房一处
电压400伏
配电箱未张贴
安全警示标志。
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电箱
对此,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坂田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1的规定,
对该涉事
单位
作出
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
深圳市嘉兆珠宝
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11项事故隐患。
3月3日执法人员对
深圳市嘉兆珠宝
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问题逾期未整改(第三车间气瓶间前面
两处电源开关盒仍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
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 2-7的规定
),其行
未张贴“当心触电”警示标志,多家企业被罚!最高可罚20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