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加油站
反恐防暴一岗双责制度
加油站反恐安保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和岗位责任人签订反恐怖防范责任书,责任明确,分工到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一)人防措施:全员参与反恐怖防范,人人都是安保力量。油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散装油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对摩托车、散装油进行实名登记,对无身份证、持可疑证件及言行、衣着异常的人员禁止加油。营业室及周边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配合当地派出所执勤民警各种形式的安保巡逻。防范对象:
①言行异常、衣着异常、冒用身份、携带管制刀具等物品的可疑人员。
②无人认领物品、异常气味物品等可疑物品。
③其他可疑情况。
(二)物防措施:反恐物资装备 加油站进出口配备防撞铁马;储罐区放置,八公斤灭火器两具,推车式灭火器两具;营业室设置散装汽油身份证识别仪,配备防暴棍、防暴钢叉、催泪喷射器,放置位置要方便取用,确保用时及时拿出、迅速用上。反恐物资装备由安全保卫人员每周检查一次,重点检查设备的数量、性能,确保反恐物资装备正常使用。
(三)技防措施 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营业室及周边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监视,且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监控系统由公司安全部门监督运行,一旦发现摄像头偏离目标位置等情况及时组织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6.1反恐防暴一岗双责制度(详细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