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台账
单位名称
:
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
20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生产的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213
号令)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
(
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
)
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
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
(
使用
)
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
(
使用
)
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依法进行
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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