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选自
http://web.gdut.edu.cn/~bwc/zdbw.htm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
(
含本数,下同
)
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
(
商店、市场
)
;
2
.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
(
旅馆、饭店
)
;
3
.公共的体育场
(
馆
)
、会堂;
4
.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
“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
.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2
.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3
.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
4
.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
.广播电台、电视台;
2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
.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
.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
.博物馆、档案馆;
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
堆场、储罐场所
)
;
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换瓶站
)
;
6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
1
)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
200kg
或乙类物品超过
400kg
的化工商店;
(
2
)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
50m2
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
100 m2
的化工商店。
7
.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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