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应以此规范为准。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报废相关的,如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该规范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附原标准】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原条文为强条,已废止)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一文说清楚!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
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
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
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
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1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存在
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1、5+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2是《灭火器维修》 XF95-2015
维修 service;servicing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
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3、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
咨询:
报废的手提灭火器收废品的不要,又没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为什么没人回收的,这一块的市场那么大,国家现在对消防的检查力度又大,灭火器基本是每个公司、商店的必备品,为什么不能专业回收呢?
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1.4条规定: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 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2015)“7 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
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
4
、为什么消火栓、灭火器不能被阻挡?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阻挡消火栓属于违法行为!
GB50016-2014
(
2018
修订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12
规定: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1.1
规定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01
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GB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02
规定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GA1131-2014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0.6
规定:
仓储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划定各类消防设施所在区域,禁止圈占、埋压、挪用和关闭,并应保持该类设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31
条规定: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XF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7.6.2.3
规定: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关于灭火器相关强制标准及其他资料汇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