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
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
申请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
.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
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丨03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