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单位名称
:
台账编号
:
06
说
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
定治理
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定治理
期限和预案。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
)评审意见;(
3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
)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三、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
25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