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 及审查、审核、竣工验收工作要点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皖安监健〔2012〕74号 :关于贯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八条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要求职业病危害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定义狭义的定义: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广义的定义: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它技术措施(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的总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八条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九条 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
【课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要点(106页).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