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
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
所;游艺、游
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
合法建筑,
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
并
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3.
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
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
的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
组织管理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
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消防安全责任人
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
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七)对于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
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
1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
2
〕),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
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
.
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
.
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
.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
.
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
.
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
.
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
.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
.
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
1
.
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附件:
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3.
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要点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消防设计时,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执行。
一、总平面布局
(一)防火间距
1.
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
;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2.
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情况。
(二)消防车道
1.
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2.
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
“
严禁占用
”
等标志。
3.
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
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障碍物。
5.
控制车辆、人员进出的栅栏、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下开启的措施。
(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
。
2.
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
宜大于20m,净高度
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3.
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志。
4.
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
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
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
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
4.公众聚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5
.
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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