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公安部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凝聚各界智慧和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 mps.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18年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fjfgc@119.cn;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邮编:100054,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公安部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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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