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
一
应急部门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11名电焊工中,
有6名电焊工在没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安监负责人表示:“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发现这一情况后,安监部门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
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紧急提示:2022年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去掉了
可以
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
案例
一
: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老师傅”被抓现形了!
近日,山东烟台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人员周某某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周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其带回接受问询……
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某承认购买使用特种作业假证的事实,
并供述其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30年!
在取得假证的近三年内先后在全国多地从事过特种作业工作。
对周某某依法处理情况:
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罚。同时,区公安部门对周某某违规动火作业、购买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对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对周某某所在企业依法处理情况: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已明确:年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将重罚入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