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4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 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广
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 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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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排污口 规范化 导则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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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
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规
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在我省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以下简称“排污者” )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环保部门” )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 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
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 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
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 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
重要内容。
第五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
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
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 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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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 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
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 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
养制度。
第八条 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
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第九条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
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 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
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
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 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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