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病假管理与年终奖金案例分析
一、病假及因此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基本案情
某公司职工张某入职三个月后自诉因工作压力、精神衰弱, 后经区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轻度抑郁症,建议休假
5
天,后张某凭 省、市、区三级人民医院、社区医院、脑科医院等开具的《疾病
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假建议单》向公司连续提出病休申请,公司同
意其病休一个月并按规章制度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即原工资标 准
3000
元/月的
80%)后,决定不再同意其休假,并要求回到工 作岗位。张某认为疾病尚未治疗完毕,坚持按医院门诊提出的休 假建议而休病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公司欲解除其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应如何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
(二
)
劳动
部
《
企
业职工
患
病或
非
因工负
伤
医疗
期
规定
》
(
1995
年
1
月
1
日,劳部发〔1994〕479
号)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的通知(1995
年
5
月
23
日,劳部发〔1995〕236
号)
(四)广州地区的规定
1、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
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
暂行标准》的通知(1991
年
12
月
10
日,穗劳险字〔1991〕8
号)
2、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职工病休管理问题的复函(1997
年
11
月 5 日,穗劳函字〔1997〕237 号)
3、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
9
月
30
日,穗劳福字〔1998〕
5
号)
4、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
3
月
3
日,穗劳福
〔1999〕3
号)
处理思路
医生给伤病职工病休期限出具的病假建议书仅是一种“建
议
”
,
如
果职
工所
在单位
指
定的
行
政部门
认
为出
具
病假建
议
书的医
生在疾病诊断、权限、病历记录、病休期限等方面违反《病休规
定
》
,
或认
为
职
工
的伤病
情
已相
对
稳定不
需
停工
休
息的
,
则
单位有
权不批准职工休病假。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
1、通知张某随企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指定专科医院,诊断是
否需要住院治疗。
2、如无须住院治疗,以有效书面通知其回到工作岗位。
3、如张某拒绝接受指定检查或在上述第二项情形下拒绝回到
工作岗位,按三十九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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