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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84号_《油气罐区防火十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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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 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解读 8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共275字,规定了油气罐区在日常管理、安全设施、特殊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禁止事项。《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十条规定》每一条都是血的教训,每一条都是生命线、高压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油气罐区安全事关重大,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旦失控后果严重,各企业要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对《十条规定》逐条进行解读: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本条主要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油气储罐储存介质、储存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工艺条件和工艺控制指标,这些指标超出控制范围会带来泄漏着火、爆炸等安全风险。 储罐在设计阶段是按照既定的某种储存介质进行设计,设计考虑的因素仅局限于该种介质的物化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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