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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
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64项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
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
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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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
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
的相关工贸企业。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
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
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
(八)项执行。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
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
(十)项执行。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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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
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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