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XX2020年9月7日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目录1.前言2.解读新亮点3.“双罚制”是最大利益相关点4.红线问题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01前 言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前 言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经历5次修改。1995.10.30审议通过1996.4.1施行2004.12.29第一次修订2005.4.1施行2013.6.29第二次修正2015.4.24第三次修正2016.11.7第四次修正2020.4.29第五次修订2020.9.1施行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前 言一、前言新版(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9章126条共18526字)旧版(2016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6章91条共11434字)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02解读新亮点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二、解读新亮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亮点 1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二、解读新亮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
45.新《固废法》解读.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