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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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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注册号/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注册号/身份证号:
(以上甲方为实际投资人,乙方为代持股东)
鉴于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并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为拓展
公司发展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 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 甲方将其 持有
的 %股权委托给乙方代持,乙方同意接收该部分股权,并成为 公司显名
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 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其
所持有的 公司 %比例的股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持关系的确立
1、甲方作为实际投资人,合法持有 公司 %的股权,并已全面履行
了股东义务, 现甲方将其中 %的股权委托给乙方代持。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自愿成为 公司显名股东。
3、代持期限: 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4、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一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 ,并办理股权
过户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方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之用 ,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参照本协议执行;《股权回购协议》作为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甲方收回股权之用 。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并不基于将股权转让给乙方 代持而丧失股东权利,亦不能基
于此而免除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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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仍然以股东的身份参加股东会会议,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表决权,资产收益 权、决策权、选择管理者 权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各项股东权利均由甲方享有 。
3、公司经营所得收益或所获债权,均由甲方按照实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后,需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并对公司章程做相应
修改。
2、甲方基于对乙方的委托关系,需按照每年 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代持费用。
代持费用应于每年度一月份内向乙方足额支付。 首次代持费用,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30日内支付。
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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