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交通运输、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销售、运输和废弃处置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适用
本法。
监控化学品、城镇燃气、药品、农药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 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原则 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和
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责】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公众应当增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安全风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危险化
学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
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职责范围
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