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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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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一)项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修正案四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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