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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4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docx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办法 安全 环境 DOCX   9页   下载0   2023-08-12   浏览16   收藏0   点赞0   评分-   3624字   免费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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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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