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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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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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