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7月16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
专项规划
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
和
依法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
报送审批前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
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的意见,
鼓励
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之外
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的意见。
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
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
负责
。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
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改建、扩建、迁建项
生态环境部令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