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3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9
月
1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玉普
2019
年
9
月
27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令第
14
号)。
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
号)。
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
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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