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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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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2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4
第四章
财务审批制度
5
第五章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5
第六章
存货管理制度
8
第七章
费用报销制度
11
第八章
印鉴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
票据管理制度
18
第十章
商品车交车流程
19
第十一章
维修车辆交车流程
21
第十二章
招标管理制度
24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降低筹资用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实现公司资产和股东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服务维修站。
第二章 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现金使用范围: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出差人员差旅费;
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总经理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现金收付原则: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第四章《财务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出纳不予付款。
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第五章“员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出纳不得擅自将公司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公司资金。
现金收入和支出: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全部送存银行。
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公司的现金收入,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上缴财务。
支付现金在1-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5-10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事先未通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公司紧急、重大的非日常事项例外)。
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验收入
03-【行业案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管理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