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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docx

DOCX   2页   下载58   2024-04-29   浏览4610   收藏20   点赞40   评分-   1127字   8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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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39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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