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74号
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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