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代持问题
及解决方式
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
“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
转系统
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
股权代持问题
。
一、
股权代持的
原因分析
关于
股份代持的
原因,中
银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
通过代持间接
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
通过代持的
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
代持形式
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
股权代持的
法律效力及风险
1、
股权代持的
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
股权代持的
条款,关于
股权代持的
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
代持协议
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
股权代持存在
的法律风险
(1)股权
代持协议
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
股权代持的
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