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党政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工会、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和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成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
细则(部分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