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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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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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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
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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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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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VANKE CO., LTD.(缩写为VANKE)。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邮政编码:5180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95,553,118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会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
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
章程(企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