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
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
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
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
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
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
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
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
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
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
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