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 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 《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 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等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
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实施《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董事会 9名董事中 1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