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3月2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年6月13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无损检验方法。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在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按照无损检验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操作;
(三)记录检验数据。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监督和指导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
(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生态环境部令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