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23—2009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Codes for wastewater discharge direction
2009-12-30发布 2010-04-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9年 第7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现批准《废水类别代码(试行) 》等
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废水类别代码(试行)》(HJ 520 —2009);
二、《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521 —2009);
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 522 —2009);
四、《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 —2009);
五、《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 —2009);
六、《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5 —2009)。
以上标准自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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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HJ 521—2009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 1
HJ 523—2009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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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23—200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
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规范废水排放去向分类和表示,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安徽省环境信息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09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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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23—2009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废水排放去向的分类与代码。废水排放包括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
垃圾填埋厂、堆肥厂、焚烧厂、危险废物处置厂等设施的排水。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排放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41
HJ 523-2009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