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品货物标志
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品货物标志
注: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
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1 危险货物主标志图示:
危险类别
1
主1
适应于1.1,1.2和1.3项货物
主1.4
适应于1.4项货物
主1.5
适用于1.5项货物
危险类别
2
主2.1
适应于2.1项货物
主2.2
适应于2.2项货物
主2.3
适应于2.3项货物
危险类别
3
主3
适应于3类货物
危险类别
4
主4.1
适应于4.1项货物
主4.2
适应于4.2类货物
主4.3
适应于4.3类货物
危险类别
5
主5.1
适应于5.1项货物
主5.2
适应于5.2项货物
危险类别
6
主6.1
适应于6.1类货物
主6.2
适应于6.2类货物
危险类别
7
主7
适用于1级放射性物品
主7
适用于2级放射性物品
主7
适用于3级放射性物品
危险类别
8
主8
适用于8类货物
危险类别
9
主9
适用于9类货物
2、危险货物副标志说明:
危险货物副标志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均同主标志,但底角无危险类别号(爆炸危险副标志用主1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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