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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05]109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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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2005]109号 2005-09-07实施) 2005-09-07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   (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   (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   (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它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四)实现目标   1.2010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新、扩、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力求达到65%以上;   (3)已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大中型煤矿,其瓦斯利用率应达到当年抽放量的85%以上;   (4)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55%以上,尾矿的利用率达到10%以上;   (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20%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75%以上。   2.2015年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1)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3%;   (2)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   (3)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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