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特种、特殊、危险作业安全协议书
(
以下称为甲方
):
(
以下称为乙方
):
本协议为规范特种、特殊、危险作业的操作程序,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目的为了避免出现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本协议规定范围为: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动电作业、密闭空间作业。规定如下:
1
、
本协议书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已明确和认可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协议签署当日生效;
2
、
本协议有效时限为一次,只针对乙方首次作业申请人、操作人及作业时间和内容,不作为永久协议书使用,一次作业结束即此协议作废,再实施再签;
3
、
乙方动火操作人(电气焊、喷灯、高温电器等)须持证到物业部开据《动火证》,不得由他人代办并自行配备灭火器、沙筒、水筒等灭火器材;施工现场乙方自定防火责任人,为现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和规范作业,如因上述工作未落实或组织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
、
甲方负责动火区域现场管理,对动火作业提供技术指
导和现场监督,甲方有权对乙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指出和纠正,如乙方违反甲方相关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
、
乙方如需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喷灯的煤气罐;使用气焊的氧气、乙炔瓶等)进入甲方管理区域时,必须提前向甲方主管部门申请,得到甲方允许方可进入,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携带危险品的安全系数,对过期、腐蚀、未经检测的易燃易爆品,乙方必须及时更换,如因乙方使用易燃易爆品(如使用喷灯的煤气罐;使用气焊的氧气、乙炔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6
、
乙方在高空动
火作业时,应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操作平台上,作业台下方
10
㎡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等(因作业高度的增加,清理面积也随之扩大),乙方必须清理完毕且得到甲方允许后方可施工;高空作业位置的调整,相应的作业台下方清理范围也必须作调整;
7
、
乙方要进行高处作业时(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
上(含
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到甲方主管部门签署本协议,并交纳作业保证金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8
、
攀登、悬空及搭建高空安全设
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乙方施工单位必须有资质;
9
、
悬空作业前乙方施工负责人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器材是否完好,安全措施是
现场施工特殊、危险作业安全协议书(4页).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