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企管/人资/营销 人力资源/行政 实用文档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doc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DOC   2页   下载0   2023-08-23   浏览1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0积分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
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 1 1 日)
1. 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
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
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
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做出处理或
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
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
参考。
2. 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
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 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
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
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 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
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
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的规范
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
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
“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5. 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
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
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
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
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 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
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 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
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 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
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九条执行,“凡
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
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9. 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
之上。
10. 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
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1. 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 2001 1 1 日起采用国际 A4
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省级以下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
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doc
下载提示

欢迎注册登陆领取积分/会员免费下载--获取途径:

1.上传文档获得2积分      2.签到获取。  3.个人中心获取邀请链接邀请好友获取积分   4.参加首页活动免费获取7天/90天会员

AI助手联系客服

QQ
微信
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