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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1999]134号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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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1999]134号 1999-05-28实施) 1999-05-28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及车用发动机产品,和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   1.3 机动车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车还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细微颗粒物。此外,汽车空调用的氟利昂是破坏平流层臭氧的主要物质。因此,对机动车应同时考虑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汽车空调用的氟利昂应逐步取代。   1.4 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均应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   1.5 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1;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其它轻型汽车(包括柴油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以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应于2004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2,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1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3,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4,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1.6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纲要,重点城市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依据各城市大气污染分担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时, 应加强对流动污染源的控制。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应重点控制城市机动车的排放污染。   二、新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   2.1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厂的新定型产品,其排放水平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定型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   2.2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产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并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的排放性能管理,使其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性能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详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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