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距书芯上下各 1/4 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 3mm~
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
尺寸误差±1mm,四角成 90°,无毛茬或缺损。
8. 公文中各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
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 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
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
要素统称版记。
(1)眉首
①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
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 1 行。
②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两
字之间空 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
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③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 3 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两
字之间空 1 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
心右上角第 1 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2 行。
④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
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为 25mm。对于上
报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80mm。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
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 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
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