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企管/人资/营销 人力资源/行政 实用文档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

付费文档 积分文档 公文 办法 DOC   9页   下载0   2023-08-23   浏览10   收藏0   点赞0   评分-   10积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5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6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
(本办法自 2001 1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
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
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
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
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
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
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
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
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
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
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
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
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
应当分别标明“特护”“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
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
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
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
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
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
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体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
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
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
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
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
和报告。
第十五条 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
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
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
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
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
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
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
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
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
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
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
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
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
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
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
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
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
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
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
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
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
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
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
剩余4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
下载提示

欢迎注册登陆领取积分/会员免费下载--获取途径:

1.上传文档获得2积分      2.签到获取。  3.个人中心获取邀请链接邀请好友获取积分   4.参加首页活动免费获取7天/90天会员

AI助手联系客服

QQ
微信
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