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9年
12
月
30
日环境保护部
2009
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10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
以下简称“登记证”
)
。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
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类型】
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
环境保护部令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