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B5035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三、术语1、建筑工程:指房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2、施工工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3、办公生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4、施工作业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5、仓库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
四、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一)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4、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
5、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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