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2003]7号 2003-01-13实施)
2003-01-13
1.总则和控制目标
1.1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摩托车(如不特别指出,均含轻便摩托车,下同)排放造成的污染,推动摩托车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订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是对原《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部1999年联合发布)中摩托车部分的细化和补充。自本技术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摩托车污染
防治按
本技术政策执行。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新定型和新生产摩托车以及在我国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摩托车。
1.3 本技术政策主要控制摩托车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
NOx
)等排气污染物和可见污染物,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摩托车噪声污染。
1.4 我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是:
1.4.1 2004年新定型的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相当于欧盟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05年新定型的轻便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相当于欧盟第二阶段的排放控制水平;2006年前后我国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际先进排放控制水平。
1.4.2 国摩托车产品排放耐久性里程,当前应当达到6000公里,2006年前后应当达到10000公里。
1.5 摩托车产品生产应向低污染、节能的方向发展,并逐步提高摩托车排放耐久性里程。
1.6 国家通过制订优惠的税收、消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生产、使用提前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摩托车产品,努力推动报废摩托车、废旧催化器的回收和处置,鼓励规模化和环保型的回收、处置产业的发展。
1.7 摩托车数量大、污染严重的城市可以要求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但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新生产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
2.1 国家逐步建立摩托车产品型式核准制度,加快摩托车产品法制化管理进程。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在排放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里程内,其产品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摩托车,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2.2 强化摩托车污染排放抽查制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中应包括摩托车污染排放生产一致性质量保证计划。国家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
环发[2003]7号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