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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财务行为,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青少年体育协会所属的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俱乐部财务状况;参加与俱乐部重大经济决策和对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俱乐部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财务工作,应接受市青少年体育协会、财税、审计、物价、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社会、依托市场,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俱乐部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 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及职责
第七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执行体育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按规定分设会计、出纳,履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相关责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财会人员的专业档案必须报市青少年体育协会备案。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市青少年体育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法人的监管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二)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反映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俱乐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三)按照会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超过
1000
元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压现金。
(二)严格支票管理制度,支票领用须经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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