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安全规范 自燃物质
GB20584-2006
【发布日期】20061024 【实施日期】20080101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安全规范 自燃物质
Safety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precautionary labeling and 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of chemicals-Self-heating substances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GHS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海洋化工研究院、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兵、王贵华、周志荣、汪蓉、徐炎、高卫平、钟帮奇。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口起在生产领域实施;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流通领域实施,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安全规范 自热物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热物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判定流程和指导、类别和警示标签、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及警示性说明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自热物质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的危险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TDG/MR)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3 术语和定义
自热物质 self-heating substances
通过与空气反应并且无能量供应,易于自热的固体、液体物质或混合物。该物质或混合物与自燃液体或固体不同之处在于只在大量(几千克)和较长的时间周期(数小时或数天)时才会着火。
注:物质或混合物的自热,导致自燃,是由该物质或混合物与氧(空气中的)反应和产生的热不能足够迅速地传导至周围环境中引起的。当产生热的速度超过散失热的速度和达到了自燃温度时就会发生自燃。
4 分类
4.1 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如果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33.3.1.6中所列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符合下列要求,则应被分类为自热物质:
a)使用边长25mm的立方体样品在140℃试验时得到肯定结果;
b)使用边长100mm的立方体样品在140℃试验时得到肯定结果和使用边长100mm的立方体样品在120℃试验时得到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将以大于3m[sup]3[/sup]的体积包装;
c)使用边长100 mm的立方体样品在140℃试验时得到肯定结果和使用边长100mm的立方体样品在100℃试验时得到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将以大于450L的体积包装;
d)使用边长100mm的立方体样品在140℃试验时得到肯定结果和使用边长100mm的立方体样品在100℃试验时得到肯定结果。
4.2 自热物质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33.3.16中N.4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如果结果符合下列原则,则按表1进行分类。
表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
5 判定流程和指导
下面的判定流程和指导不是协调分类系统的组成部分,而是作为附加指导提出。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流程前和使用中对该分类进行研究。
5.1 判定流程
对自热物质分类,应执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的33.3.16所述的N.4试验方法。按照下列判定流程图1进行分类。
5.2 指导
如果筛选试验的结果能被分类试验适当校正并使用适当的安全系数时,则不需应用自热物质的分类程序。筛选试验的例子为:
a)Grewer Oven试验(粉尘安全性测定用试验方法,1990年,第1部分,VDI导则2263)对1L体积用高于参照温度80K的开始温度;
b)堆积粉末筛选试验[Gibson,N Harper,D. J Rogers, R干燥粉末燃烧和爆炸的风险的评估,Plant Operations Progress,4(3),181-189,1985]对1L体积用高于参照温度60K的开始温度。
7 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
对于化学品分类和警示标签,危险种类的每个类别都以指定的图形符号、名称和危险性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涉及的危险种类,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要求下面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自热物质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见表3。
表3 自热物质分类和标签要素的配置
8 警示性说明
本标准提供部分常用警示性说明,其目的是提供可以适合于为特定物质或混合物提供的标签的说明,应使用最适合于具体情况的那些警示性说明。在使用警示性说明中有括号的词语时,括号中的任何词语都可用来补充语句中所含的核心内容或取代该内容。
8.1 物理危害的说明
8.1.1 一般警示性说明
a)回避火源:
远离明火(禁止吸烟)。
远离热源,(火星)(火焰)(禁止吸烟)。
远离热源和火源(禁止吸烟)。
远离火源,禁止吸烟。
避免接触热源和火源(氧化剂)(禁止吸烟)。
禁止明火、防止火星和禁止吸烟。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静电。
禁止使用会产生火星的工具。
避免阳光直射。
远离明火、火星和热表面。
禁止在靠近热源或明火处使用或贮存。
b)有关容器的警示:
使容器保持封闭。
使容器保持密闭。
不使用时容器要保持封闭。
贮存于密封的容器中。
只能保存于原装容器。
c)容器或包装物的贮存:
置于阴凉处。
保持温度不超过( )℃。
在沸点以下于( )℃时分解。
在熔点以下于( )℃时分解。
使容器/包装置于通风良好之处。
使容器/包装密闭置于阴凉(通风良好)之处。
仅保存于原装容器/包装,置于阴凉通风良好之处。
使容器/包装密闭,置于通风良好之处。
贮存于阴凉/低温、通风良好(干燥)之处(远离热源和火源)。
按危险化学品包装一览表贮存和运输。
爆炸极限范围。
暴露于温度高于54.4℃(130°F)可引起燃烧。
d)与不相容物质隔离贮存:
禁止与氧化剂等一起贮存和运输。
在运输[和贮存]中与氧化剂[氧]、[爆炸物]、[卤素]、[压缩空气]、[酸]、[碱]和[食品用化学品]等隔离开。
禁止与氧化剂、[酸]和[碱]等一起贮存和运输。
e)消防
使用二氧化碳、干粉或泡沫。
如遇火险,使用[ ]。
8.1.2 使用8.1.1中任何警示性说明,有关与不相容物质隔离贮存的特定短语,加上下列短语:保持温度不超过( )℃。
8.2 防止可能的误用和暴露使健康遭受影响的说明
8.2.1 通风控制
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使用。
仅在适当通风情况下使用[或封闭系统通风装置]。
未适当通风前,禁止进入使用区域和贮存区域。
只能在足够通风(或封闭的系统通风)的条件下使用,以使有害物质(空气中的粉尘、烟雾蒸气等含量)低于建议的接触限值。
使用适当通风除去蒸气(烟雾、尘粉等)。
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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