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Safety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
precautionary labeling and precautionary statements of chemicals-Acute toxicity
GB20592-2006
前言
本标准第
4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
(GHS)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
GHS
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
GB
/
T 1.1—2000
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
TC251)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尚为、冯智颉、刘绍从、张园、陈文。
本标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生产领域实施;自
2008
年
12
月
31
日起在流通领域实施,
2008
年
1
月
1
日~
12
月
31
日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目 录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分类
3
4.1
物质的分类
3
4.1.6
吸入毒性的特定考虑
4
4.2
混合物的分类
5
4.2.4
有整体可用急性毒性试验数据时混合物的分类
5
4.2.5
无整体可用急性毒性试验数据的混合物的分类:搭桥原则
7
4.2.6
按混合物组分进行混合物的分类
(
加和性公式
)
8
5
判定流程
10
6
类别和警示标签
13
7
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
15
8
警示性说明
17
8.1
防止可能的误用和接触使健康遭受影响的说明
17
8.1.1
通风控制
17
8.1.2
卫生措施
17
8.1.3
个人保护用品
17
8.1.4
呼吸保护装置
18
8.2
发生事故时阐明适当措施的说明
18
8.2.1
泄漏
18
8.2.2
消防
19
8.3
急救
19
8.3.1
总则
19
8.3.2
吸入引起的事故
19
8.3.3
由摄入引起的事故
19
8.3.4
由皮肤接触引起的事故
20
8.3.5
由眼睛接触引起的事故
21
8.4
环境保护和适当处置的说明
21
8.4.1
环境保护
21
8.4.2
处置
22
8.5
消费者的专门说明
2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引起的急性毒性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判定流程、类别和警示标签、类别和标签要素的配置及警示性说明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引起的急性毒性按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的危险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944
-
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
(GHS)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3 术语和定义
急性毒性
acute toxicity
经口或经皮肤摄入物质的单次剂量或在
24 h
内给与的多次剂量,或者
4 h
的吸入接触发生的急性有害影响。
4 分类
4.1
物质的分类
4.1.1
以化学品的急性经口、经皮肤和吸入毒性划分五类危害,即按其经口、经皮肤
(
大致
)LD50
、吸入
LC50
值的大小进行危害性的基本分类见表
1
。
表
1
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及确定各类别的
(
近似
)LD50
/
LC50
值
表
1
(续)
4.1.2 急性毒性协调分类系统的规定适合现有各制度的需要。急性毒性系统中包括了五个类别。
4.1.3 评价化学品经口和吸入途径的急性毒性时的最常用的试验动物是大鼠,而评价经皮肤急性毒性较佳的是大鼠和兔。在用本标准再分类这些化学品时应采纳现有各化学品分类制度中已适用的试验数据。当有数种动物的急性毒性的试验数据时,应采用科学的判断,选择有效的和良好实施的试验中得出的最合适LD[sub]50[/sub]值。
4.1.4 类别1是最高毒性类别,其最大的急性毒性见表1,现在主要用于运输部门以包装组别的分类。
4.1.5 类别5是针对急性毒性较低的化学品,但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对敏感群体具有危害性。鉴定类别5的物质毒性指标见表1其经口或经皮肤LD[sub]50[/sub]值范围是(2000~5000)mg/kg体重或吸入接触的相当剂量。
注:第5类的吸入值指导: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统一分类并没有在表1中纳入急性吸入毒性第5类的数值,而是规定了口服或皮肤途径(2000~5000)mg/kg体重范围的“当量”剂量(见表1的角注c)。
4.1.6 吸入毒性的特定考虑
4.1.6.1 吸入毒性LC[sub]50[/sub]值是以实验室动物的吸入接触4h试验为依据的。当使用吸入接触1h的数据时,它们可将1h的LC[sub]50[/sub]值除以因子2或除以因子4来转换成4 h相应的值。
4.1.6.2 吸入毒性的单位与吸入物的形态有关。对于粉尘和烟雾是以mg/L表示,气体的数值是以mL/L表示。由于确认受试蒸气的相态存在着困难,它们中有一些是由液相与蒸气相的混合物组成,所以表中是以mg/L表示其浓度。然而,对于近似气相的那些蒸气均应根据mL/L表示的毒性数据来分类。
4.1.6.3 蒸气的吸入数值用于所有运输、包装等物品门类的急性毒性的分类,大家公认化学品的饱和蒸气浓度,在运输部门中用作分类化学品划分包装组别的附加要素。
4.2 混合物的分类
4.2.1 应用致死量数据(试验结果或推算的)的急性毒性分类法是进行化学品危害分类的准则。急性毒性分类方法可分层进行,这取决于对混合物本身及其组分现有的信息。图1的流程图概括了要遵守的过程。
4.2.2 混合物分类的急性毒性可采用各种接触途径的毒性数据,但其组分也必须是同一种的结果。如果对急性毒性的测定多于一种接触途径时,则应选用毒性危害最大的数据进行分类。在表述危害信息时,应考虑所有可利用的信息和所有相关接触途径的数据。
4.2.3 为了应用所有可得到的数据来分类该混合物的危害性,已做出了某些假设,将其使用在分层评估方法中的适当层次中:
a) 混合物中“分类相关组分”的存在浓度为1%(固体、液体、粉尘、雾和蒸气按质量分数,气体按体积分数)或更大,除非有理由提出混合物中组分的1%浓度与该混合物的急性毒性有关联。混合物的“相关组分”是按浓度为1%或1%以上表示的。除非有理由推测浓度小于1%的组分仍与混合物的分类急性毒性有关。这一点对未做过毒性试验的混合物而其某些组分为类别1或类别2时显得特别重要。
b) 混合物中一个组分的急性毒性估计值(ATE)可用以下数值推导:
——LD[sub]50[/sub]/LC[sub]50[/sub](能得到时);
——一个组分的毒性范围试验结果有关的适当转换值,见表2;或
——一个组分的分类类别有关的适当转换值,见表2。
c) 已分类的混合物用于另一个混合物组分时,如用4.2.6.1和4.2.6.2.3中的公式计算新混合物分类,可采用已分类混合物的实际或推导的急性毒性估计值(ATE)。
4.2.4 有整体可用急性毒性试验数据时混合物的分类
在混合物确定了其急性毒性时,则可按表1中所列的其他物质所用的同样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该混合物的试验数据不可利用,则应按下面提供的程序。
表
2
由试验得到急性毒性范围转换成相应接触途径的急性毒性点估计值
表
2
(续)
4.2.5 无整体可用急性毒性试验数据的混合物的分类:搭桥原则
4.2.5.1 在该混合物没有试验过急性毒性时,但有其个别组分和类似的试验过的混合物的足够数据就能证实该混合物的危害性,这些数据可按下列搭桥原则予以使用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