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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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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4287-2012
)修改单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
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GB
4287-2012
)
。
修改内容如下:
一
、
将表
1
、
表
2
和表
3
的表头中
“
间接排放
”
改为
“
间接
排放
(3)
”
,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
“
(
3
)废水进入城镇污水
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
”
二
、将表
1
和表
2
中的化学需氧量(
COD
Cr
)间接排放限值调
整为
“
500
(4)
/200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
“
150
(4)
/50
(5)
”
,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
“
(
4
)适用于园区(包
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
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
处理厂排放的情形
,
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
(
5
)
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
。
”
和
“
(
5
)
适用于除
(
3
)
和
(
4
)
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
”
三
、
在表
1
、
2
、
3
中增设
“
总锑
”
的排放控制要求
,
直接排
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
0.10
mg/L
,排放监控位置为
“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
。
四、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和
“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
方法标准
”
中增加
2
项标准
:
“
水质
汞
、
砷
、
硒
、
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4
)
”
“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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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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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体质谱法(
HJ
700
)
”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