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履约行为,保证合同依法、有
效地执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签订的所有对外合同(人事聘用合同除外)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对于
项目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条
合同管理原则:
(
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
2
)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严禁签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3
)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对外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
公司签订的所有对外合同(人事聘用合同除外)共分十一类,范围如下:
(
1
)
特许权协议――由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
(
2
)设计合同――由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
3
)施工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施工的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
4
)监理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
5
)监测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工程监测、试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
6
)
科研合同――为从事某项科学研究
,
由公司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科研项目合作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
7
)
招标咨询(代理)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招标咨询(代理)工作的
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
(
8
)协调合同――为工程实施需要,由公司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如征地拆迁、堤防、水利、海事、航道等方面的合同协议。
(
9
)财务合同――由公司为融资或其他财务需要与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其他财务合同。
(
10
)
行政事务合同――由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为满足公司行政事
务需
要的合同协议,如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软件购买协议等。
(
11
)
其他合同――上述十类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
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各
类对外
合同。
三、签订合同的程序、权限和范围
第六条
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的名义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的法定委托人(或法定授权人),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或法定授权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合同的策划、起草
合同的策划、起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