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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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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 “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 的规定,为保障矿山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采矿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黑色和有色冶金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现有生产矿山的所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均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    1.3  矿山应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 ( 采充平衡 ) 的技术政策,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形成通风、运输、排水等开拓系统后,方准生产。    1.4  局 ( 公司 ) 、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每年在 “ 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 ” 中安排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并不得挪作他用。    1.5  局 ( 公司 ) 、矿必须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6  局 ( 公司 ) 、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7  矿山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8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设立检查站,值班区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如交班后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并及时查明原因。   井下偏僻的作业地点,禁止单人作业。    1.9  按安全检查表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矿每季至少检查 1 次,坑口 ( 车间 ) 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1.10  局 ( 公司 ) 、矿、坑口 ( 车间 ) 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 或具有同等学力 ) 、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班、组应设安全员 ( 专职或兼职 ) 。形成自下而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1.11  矿山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列入生产人员编制。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 5-7% 。    1.12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冶金工业部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 1 个月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13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二周的矿、坑口、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下井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由专人带领。    1.14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的作业人员,信号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挑选,经培训、考核后,持操作证上岗。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要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由矿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考核工作均应按规定每两年复审一次。    1.15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 ( 如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主要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 < 厂 > 等 ) ,必须严加管理。    1.16  矿山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    a. 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程,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    b. 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    c. 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工作 ;    d. 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    e. 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    1.17  严禁酒后下井。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1.18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1.19  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按国家和冶金部或有色总公司的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1.20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的单位或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21  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表:矿区地质构造图,水文地质图,岩性分布图,地面工程与井下工程复合图,开拓系统平面图,纵横剖面图,各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表。图表中应正确标记:    a.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 ( 年度 ) 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    b. 采空区位置、数量和计划 ( 年度 ) 开采的采场 ( 矿块 ) 位置、数量 ;    c. 矿石运输线路 ;    d.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施和设备的位置 ;    e 人员安全撤离的线路和安全出口。   上列图表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填绘一次。    1.22  矿山企业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a. 由于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致使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法规、标准而造成事故 ;    b.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因设备缺陷而造成事故 ;    c. 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事故 ;    d. 违反国家规定,将应调换岗位的患者继续留在原岗位而造成事故 ;    e.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    f. 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1.23  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a.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    b.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    c. 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险情,既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    d.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    e.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24  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从重处理。    2  矿山井巷    2.1  一般规定    2.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维修,应遵守《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1.2  井巷开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参与,报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 生产期由矿山自行编制,报主管矿长批准。特殊开凿法和通过特殊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    2.1.3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够行人,并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 100m 。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 米时,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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